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729號
TPDV,100,司促,16729,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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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7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齡玉
之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零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6729號)
緣相對人邱齡玉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
0 0000) ,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74852 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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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