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6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2樓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維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萬柒仟壹佰伍拾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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