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66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威爾屋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松淵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珈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新臺幣2,690,085 元抑或2,690,85 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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