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663號
TPDV,100,司促,16663,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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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爾屋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松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珈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新臺幣2,690,085 元抑或2,690,85
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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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爾屋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