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520號
TPDV,100,司促,16520,201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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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5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志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伍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七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壹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6520號)
(一) 、債務人侯志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 年7 月22日止累計365,162
元正未給付,其中185,534 元為消費款;176,028 元為
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 、債務人侯志勳於94年1 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
,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7 月22日止累計656,
109 元正未給付,(其中336,774 元為本金,319,335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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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