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474號
TPDV,100,司促,16474,201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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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育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天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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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天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