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463號
TPDV,100,司促,16463,201107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4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肯大郡金龍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承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心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