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298號
TPDV,100,司促,16298,201107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寧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叁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6298號)
(一) 、債務人劉寧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 年7 月20日止累計61,937
    元正未給付,其中42,985元為消費款;15,952元為循環
    利息;3,0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