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292號
TPDV,100,司促,16292,2011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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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2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壹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6292號)
(一) 、債務人柯玉梅於93年8 月4 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 元
    ,約定自93年8 月4 日起至100 年8 月4日 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即 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
    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
    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
    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7 月20日止累計122,
    014 元正未給付,其中112,994 元為本金;1,073 元為
    利息;7,9 4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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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