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021號
TPDV,100,司促,16021,201107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0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饒美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偉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