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885號
TPDV,100,司促,15885,201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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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禹光吳玉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禹光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禹光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 於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玉盈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㈡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玉盈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玉 盈住居於新北市三重區,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考,非 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 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亦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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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