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874號
TPDV,100,司促,15874,201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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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慶澧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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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