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慶澧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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