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戴世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蕎齊原名鄒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壹佰肆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叁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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