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850號
TPDV,100,司促,15850,20110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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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劉秀枝即林朝發.
      林昭男即林朝發之.
      林政道即林朝發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人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 聲請人請求原因事實陳以,其所欲請求之股票係其父林朝發 死後才購買,又稱聲請人係以林朝發之繼承人之身分向債務 人請求該股票等語,是林朝發既已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即 不能成為股票買賣之契約當事人,顯見林朝發與宏碁股份有 限公司之買賣契約未成立生效,則聲請人等以林朝發之繼承 人身分對債務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為請求該股票,為無理由 ,依首開法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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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