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824號
TPDV,100,司促,15824,201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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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溫瑞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維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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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