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京虢原名林韻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宜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周宜禮發支付命令,經核 因相對人即債務人周宜禮已死亡,並於100 年6 月19日為死 亡登記,有本院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 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