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650號
TPDV,100,司促,15650,2011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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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豐榮
      郭華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玖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六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5650號)
  (一)緣債務人郭豐榮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郭華
     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7,519 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郭豐榮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33,79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郭華琪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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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