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598號
TPDV,100,司促,15598,201107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5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至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駿煇
      楊錦祥
一、債務人詹駿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楊錦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分別給付上開之金額,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三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