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5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至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駿煇
楊錦祥
一、債務人詹駿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楊錦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分別給付上開之金額,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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