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489號
TPDV,100,司促,15489,201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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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星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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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