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444號
TPDV,100,司促,15444,201107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4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家事通人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金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葛蘭達(BERNALES GLENDA BANDE)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在臺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家事通人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