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44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家事通人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金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葛蘭達(BERNALES GLENDA BANDE)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之在臺居留證影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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