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300號
TPDV,100,司促,15300,2011072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沅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森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7 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 0 年7 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 依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