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季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伍佰玖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15256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季芳 │100年7月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4180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5256號)
( 一) 、債務人蔡季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
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 年7 月8 日止累
計420,598 元正未給付,其中94,180元為消費款;32
2,818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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