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256號
TPDV,100,司促,15256,201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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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季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伍佰玖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15256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季芳  │100年7月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4180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5256號)
  ( 一) 、債務人蔡季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
     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 年7 月8 日止累
     計420,598 元正未給付,其中94,180元為消費款;32
     2,818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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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