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194號
TPDV,100,司促,15194,201107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雅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京琳斐儷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藉謄本(
  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美商京琳斐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