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11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羅慶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彥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彥臻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三、請提出互助會會單影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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