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112號
TPDV,100,司促,15112,2011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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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慶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彥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彥臻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互助會會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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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