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107號
TPDV,100,司促,15107,2011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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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晟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百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鮮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子毅
一、債務人應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前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
  拾玖萬叁仟陸佰柒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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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鮮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