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晟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百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鮮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子毅
一、債務人應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前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
拾玖萬叁仟陸佰柒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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