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董陳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
100 年7 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7 月7 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有聲請狀及本院卷面所示電子遞狀繫屬日期可稽,惟相對 人即債務人董陳勝已於97年11月12日死亡,有全戶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記載「個人註記:死亡」等語可稽,依前揭規定, 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 請
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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