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012號
TPDV,100,司促,15012,201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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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0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巴榮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福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陸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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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