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606號
TPDV,100,司促,14606,201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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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6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寬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寬平  │100年7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830元│     │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林寬平  │100年7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32262│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寬平  │100年7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46250│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林寬平  │100年7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156754│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4606號)
  (一)、債務人林寬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7月1日止累計5,163元正未給付,其中
  2,830元為消費款;2,33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寬平於95年3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
  ,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0年7月1日止累計241,201元正未給付,(其中132
  ,262元為本金,108,93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寬平於92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0年7月1日止累計266,711元正未給付,(其中1
  46,250元為本金,120,46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 林寬平於94年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94年1月20日起至99年1月20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7月1日止累計239,4
  51元正未給付,其中156,754元為本金;69,884元為利息;1
  2,81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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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