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575號
TPDV,100,司促,14575,201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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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簡小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榮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捌仟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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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