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507號
TPDV,100,司促,14507,2011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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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5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得利通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宗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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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溫得利通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