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476號
TPDV,100,司促,14476,2011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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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廖珮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聰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零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叁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
  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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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