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廖珮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聰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零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叁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
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