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445號
TPDV,100,司促,14445,2011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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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4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盈岑
      賴昆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四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4445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6,541元,及詳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賴盈岑前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賴昆池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50,04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賴盈岑自100 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6,541元,及詳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
     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賴昆池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至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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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