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泰山
林韋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心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泰山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貳拾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韋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陸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