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047號
TPDV,100,司促,14047,20110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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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生產服務基金-醫療臺中420專戶
法定代理人 郭泰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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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