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軍臺中總醫院附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李建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榮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支票發票人為「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若以票據
關係為請求,似應以發票人為票據債務人即本件相對人。若
確以洪榮凱為本件相對人,則請另具體載明對之請求之原因
事實。
二、查本件受款人為「生產服務基金- 醫療台中420 專戶」,若
以票據關係為請求,應以受款人為票據權利人,請陳明聲請
人與票據受款人之關連性為何。
三、綜上,請補正陳明本件聲請人及本件相對人名稱(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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