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087號
TPDV,100,司促,13087,2011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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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0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昇電機技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朱國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夢龍即周夢龍建築師事務所
      柯智明即柯智明建築師事務所
      簡志聰即簡志聰建築師事務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伍仟捌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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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