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0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昇電機技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朱國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夢龍即周夢龍建築師事務所
柯智明即柯智明建築師事務所
簡志聰即簡志聰建築師事務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伍仟捌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