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719號
TPDV,100,司促,12719,2011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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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7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希亞優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素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越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玖仟伍佰柒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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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希亞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