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維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明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陸拾伍萬叁仟柒
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七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另付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
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止之未受償違約金新臺幣肆佰陸拾壹
萬捌仟叁佰叁拾伍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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