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喜福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彥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債務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
,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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