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志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蟬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蟬蓮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 人未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4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及請 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陳蟬蓮」或「陳嬋蓮」?),並 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該裁定於100 年5 月30日寄存於聲 請人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於10 0 年6 月9 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