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簡維能律師即惠強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解任惠強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提起
聲請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