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晟城營造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
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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