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226號
TPDV,100,司,226,201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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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晟城營造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
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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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