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213號
TPDV,100,司,213,2011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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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
  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請補正可供選派為豐恩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
  其與豐恩實業有限公司之關係及連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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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