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
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請補正可供選派為豐恩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
其與豐恩實業有限公司之關係及連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