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150號
TPDV,100,司,150,2011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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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
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荃新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惟荃 新實業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593巷2號5 樓 ,有荃新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 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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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荃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