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100年度,17號
TPDV,100,勞簡上,17,201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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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模里西斯商浩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翔
訴訟代理人 黃奐川
被上訴人  林興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
月二十一日本院臺北簡易庭九十九年度北勞簡字第一九八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其自民國94年4 月18日起受任於上訴人 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約定月薪為新台幣(下同)15萬元。 在其離職前,因上訴人公司內控制度猶待建立,故上訴人公 司董事長要其自94年8 月1 日起兼任自負盈虧之稅務顧問, 然其並未同意,仍執行總經理職務至94年9 月5 日,該時上 訴人公司網站亦顯示其為總經理,直至其離職後始電話通知 上訴人公司承辦人撤除。且其兼任稅務顧問期間,上訴人公 司仍交付指派勸請張耿銘教授同意辦公室減縮、追查假報價 單、與電腦關聯架構整合比對內控以防止後續弊端,暨竹科 駐點與退休金規劃等總經理事務,顯見其並非專任稅務顧問 。兩造於94年9 月5 日談判無結果後,被上訴人即遞出辭呈 並移交業務,然上訴人接到辭呈後,卻未發給94年8 月份薪 資15萬元及94年9 月1 日至5 日薪資25,000元,共計175,00 0 元。為此爰依兩造間總經理聘僱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上訴人給付上開積欠之薪資175,000 元,及給付應按 薪資6 %提撥之勞工退休金19,500元。並聲明: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194,500 元及自94年9 月5 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17 5,000 元,及其中15萬元自94年9 月7 日起,另25,000元自 94年10月7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據 聲明不服,此部分業已確定,先予敘明。答辯聲明:上訴駁 回。
二、上訴人則抗辯:被上訴人於94年4 月18日起擔任上訴人公司 之總經理,然此後因與上訴人企業文化及董事長間常有不合



,致使當時上訴人公司員工離職率過大,上訴人公司董事長 遂於94年7 月底主動解除被上訴人總經理職務以及召集主管 會議之權限,將被上訴人轉任為自負盈虧之稅務顧問,並無 總經理兼任稅務顧問之情形。被上訴人自94年8 月1 日起幾 乎不在辦公室,無法行使總經理職權,而其出外駐點或拜訪 客戶僅係執行稅務顧問工作,至縮減張耿銘教授辦公室之事 務,則是被上訴人在94年7 月底前擔任總經理時所為之協商 。再被上訴人因自94年8 月1 日起已轉任稅務顧問,縱有拜 訪客戶,亦僅應領取業務顧問基本薪資33,000元及油資補助 費2,000 元,則被上訴人於94年9 月5 日離職,自不得領取 上訴人公司總經理職務之薪資等語。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 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其自94年4 月18日起擔任上訴人公司總經 理,約定月薪15萬元,上訴人公司僅給付被上訴人總經理薪 資至94年7 月31日,被上訴人於94年9 月5 日離職等情,為 上訴人所不爭執。故被上訴人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至 被上訴人主張其自94年8 月1 日起係以總經理兼任稅務顧問 部分,則為上訴人所否認,辯稱被上訴人擔任總經理一職僅 至94年7 月31日,此後即已終止任用,改聘以稅務顧問職務 等語。本件爭點在於,被上訴人經上訴人公司聘任擔任總經 理職務,究係於何時終止?又,兩造自94年8 月1 日起至94 年9 月5 日止期間,約定給付報酬之方式為何?被上訴人能 否依約請求上訴人給付該期間總經理職務之報酬175,000 元 ?
四、就上訴人主張其已於94年7 月31日終止與上訴人間之總經理 聘任部分,經查:
㈠證人即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詠翔於本院證稱:「我認為 被上訴人不適任這個工作(即總經理),被上訴人的管理能 力不適合,到94年7 月份就認為無法共事,8 月份就考慮是 否續留,我有跟被上訴人討論看用什麼其他方式來處理,幫 公司效勞,或者是用合作的方式,但從8 月1 日起被上訴人 就不是總經理了,也沒有參與公司例行的行政會議會主持會 議,變成顧問的性質,如果有業績進來可以抽成,但8 月份 被上訴人並沒有帶任何業務進來,公司隔月5 日發薪水,被 上訴人沒有業績,所以也沒有報酬,被上訴人並沒有說任何 意見,後來就沒有再進公司了。8 月1 日到9 月5 日期間, 被上訴人很少到公司。...大約是在94年7 月20日左右跟 被上訴人討論不再擔任總經理。...我有叫被上訴人來討 論不適任的問題,有告訴他下個月不需要他擔任總經理,但



因為他有財稅長才,公司可以介紹一、二個客戶給他處理, 跟他討論是否合資或合夥,讓客戶可以帶進公司,但這個討 論沒有成形,被上訴人後來也很少進公司,都在外面,所以 就沒有具體的方案,而且被上訴人也沒有帶業務進來,9 月 5 日發薪時就因此而沒有任何收入。...94年8 月被上訴 人進公司次數最多五次,94年9 月5 日以後就沒有看到被上 訴人到公司。...94年7 月下旬就已經說被上訴人不擔任 總經理了,最多只是顧問,確定已經不是總經理了。... 我是告訴被上訴人不適任總經理,如果是兼任稅務顧問,被 上訴人也應該會每天進公司。...我的意思是很明確的從 8 月開始不再是經理了,所以被上訴人也沒有正常到公司上 班。...不當總經理,自然沒有總經理的薪水,所以才會 提到合夥抽成的事」等語(本院卷第40頁背面至42頁)。由 證人張詠翔所證,足見當時證人張詠翔確已代表上訴人公司 通知被上訴人於94年7月底終止其總經理職務之聘約。 ㈡其次,被上訴人於94年9 月5 日發給上訴人之交接信函中載 有:「大前天(8 月30日)下班前Joe 找我說:經常沒看到 我來office,這個月的薪水是否暫停?等有業績收入再發」 等語(原審卷第59頁)。足見證人張詠翔上開所證被上訴人 於94年8 月間進公司次數最多5 次等情,並非子虛。倘上訴 人公司並未告知被上訴人於94年7 月底終止總經理職務,則 以被上訴人所自述總經理負責事務,包括臺北總公司及台中 、高雄分公司相關問題,並於每週五駐點新竹ICBC等,焉有 整個月僅需數日進辦公室,亦無需向上訴人公司董事長回報 工作進度或主持行政會議之理?可見,依被上訴人之認知, 其亦已知悉總經理職務之聘用係至94年7 月31日甚明,否則 自應按其先前上班之頻率前往上訴人公司辦公室,而非自94 年8 月間起之原則上無需進辦公室之模式。況再對照被上訴 人所寫上開交接信函,復載有:「既然約定『獨立自主,自 負盈虧』,依公布組織圖,行政與人事管理已非我所轄」、 「在未獲明確指示前,我仍會依組織圖及約定,獨立自主, 自負盈虧,執行『稅務行銷』視業務需要決定是否到office 及『竹科』」等語(原審卷第60、61頁)。更可證明被上訴 人確自94年8 月1 日起即未負責上訴人公司之行政與人事管 理,顯已未處理總經理之核心職務內容,益見上訴人公司已 自94年8月1日起終止原總經理之聘任契約。 ㈢綜上,既上訴人自94年8 月1 日起即未再聘任被上訴人擔任 總經理職務,被上訴人爰引原聘任合約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 付94年8 月1 日起至94年9 月5 日止之報酬175,000 元,即 為無理由。




五、雖被上訴人又主張其自94年8 月1 日起與上訴人約定以合夥 模式兼任稅務顧問,仍領月薪15萬元,其餘業績再與上訴人 拆帳分紅等,然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證明,已難認其主張為 真實。況由證人張詠翔前開證言,即「跟被上訴人討論是否 合資或合夥,讓客戶可以帶進公司,但這個討論沒有成形, 被上訴人後來也很少進公司,都在外面,所以就沒有具體的 方案」等語,可證兩造並未就94年8 月1 日以後之報酬給付 方式達成合致之意思表示。此再對照被上訴人前於94年9 月 5 日書具之交接信函,亦載有「『委外承攬』似乎是您所期 待的運作模式」、「如確定為『無薪』的承攬關係,則將停 止目前所有運作,並請即派人接案」等語(原審卷第60、61 頁),更可見被上訴人直至94年9 月5 日亦未能與上訴人明 確約定報酬之給付方式。兩造間既未約定自94年8 月1 日起 應如何給付報酬,被上訴人亦無由援引前基於總經理職務所 約定之月報酬15萬元,而請求上訴人給付94年8 月1 日起至 94年9 月5 日止之報酬175,000 元。
六、從而,被上訴人依兩造間聘任契約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94 年8 月1 日起至94年9 月5 日止之報酬175,000 元,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 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七、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 必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50 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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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模里西斯商浩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