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0年度,39號
TPDV,100,再易,39,201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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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39號
再審原告  白手片子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培元
再審被告  李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規定,應徵裁判費3,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庭長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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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白手片子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