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0年度,52號
TPDV,100,保險,52,201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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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52號
原   告 神洲建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碧蘭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被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黃坤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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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洲建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