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延德
選任辯護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2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本案經檢察官文家倩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蔡彥守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本案經檢察官文家倩到 庭執行職務」部分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應更正為應更正 為「本案經檢察官蔡彥守到庭執行職務」部分之記載。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林玉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