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0號
98年度訴字第9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彥
鄭繼城
林淑輝
郭紫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律師
被 告 洪明欽
選任辯護人 姜智逸律師
被 告 崔基豐
林迎潔
吳東宏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
偵字第12969號、97年度偵字第17609號、97年度偵字第18242號
、97年度偵字第21648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11786號、
98年度偵字第11787號、98年度偵緝字第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陳文彥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⒈至⒊、編號二⒈至⒖、編號三⒈至⒌所示之物,均沒收。鄭繼城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⒈至⒊、編號二⒈至⒖、編號三⒈至⒌所示之物,均沒收。林淑輝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⒈至⒊、編號二⒈至⒖、編號三⒈至⒌所示之物,均沒收。郭紫玲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⒈至⒊、編號二⒈至⒖、編號三⒈至⒌所示之物,均沒收。洪明欽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⒈至⒊、編號二⒈至⒖、編號三⒈至⒌所示之物,均沒收。崔基豐幫助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迎潔共同犯製造猥褻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⒊⒌所示之物均
沒收。
吳東宏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⒈至⒊、編號二⒈至⒖、編號三⒈至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陳文彥前於民國86年間,因犯竊盜、湮滅證據等罪,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以86年度易字第640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8月、3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中付保護管束確定。復於88 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8年度易字第29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緩刑宣告並遭撤銷。於 89 年間因犯贓物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8年度易字第 41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各罪接續執行,於 90年10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郭正茂(未到案,本 院另行審結,其所涉95年6月30日前之犯行,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屬前案判決效力所及,而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陳文彥、鄭繼城、林淑輝、洪明欽(綽號「小紅 」)、郭紫玲、吳東宏(綽號「東東」)、柯俊一(本院另 行審結)、許書源(本院另行審結)、黃柏鈞(綽號「小球 」,於98年9月間歿,林迎潔之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何國忠」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綽號「土土」自稱「佳怡」及自稱「邱玉禎」之大陸地 區成年女子均明知:
(一)「XBOX」、「XBOX 360」、「PlayStation 」、「PS設計 圖」、「Nintendo」、「Wii」、「Wario」及圖、「The Legend of Zelda, Zelda」、「Pokemon」、「Paper Mario」、「Mario Party」、「Metroid」、「Donkey kong」、「Mariokart」等文字商標圖樣,分別經美商微 軟公司(下稱微軟公司)、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日商新力公司)及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下稱任 天堂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之商 標權,現仍於商標權有效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擅自使用該等註冊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上 ,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二)如附件一、二(即原起訴書附件二、三)、三(即原起訴 書附件四)所示之遊戲軟體光碟內之電腦程式軟體,分別 係微軟公司、日商新力公司及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 腦程式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且明知前開微軟公 司、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之遊戲於電視遊樂器主機執行 時,將在螢幕上出現該等公司如附件一、二、三所示商標
圖樣及各該公司授權字樣,足以對外表示該等電腦程式軟 體係微軟公司、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生產或授權生產之 一定用意證明之準私文書,足以使消費者誤認該遊戲軟體 係該等公司所生產發行。
(三)如附表一所示之視聽著作分別係著作財產權人美商迪士尼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 樂公司(下稱華納兄弟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 任合夥(下稱環球公司)、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作公司( 下稱哥倫比亞公司)、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美商新力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線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 拉蒙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均屬受我國著 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非經前揭享有著作權公司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該等著作。(四)如附表三編號⒊所示色情光碟均有男、女特意裸露身體、 性器官及男女互相撫摸、親吻而為口交、性交行為、或有 暴力、性虐待之猥褻內容,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並引起普通一般大眾羞恥感,不得意圖販賣而製造,亦不 得販賣。
二、郭正茂、陳文彥、鄭繼城、林淑輝、洪明欽、郭紫玲、洪明 欽、吳東宏、柯俊一、許書源、黃柏鈞、及自稱「何國忠」 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綽號「土土」自稱「佳怡」及自稱「 邱玉禎」之大陸地區成年女子等人,共同基於反覆以重製光 碟及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意圖販賣而製造 猥褻光碟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一)郭正茂於92年10月間起,透過柯俊一介紹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自稱「何國忠」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在中國大陸 、美國等地租用主機,陸續架設「數位AV站」、「遊戲備 份站」等網站(下統稱遊戲備份系列加盟站),提供由柯 俊一所申請,帳號為「hiavs@hotmail.com」、「galant8 899@hotmail.com」等免費電子郵件信箱及「何國忠」設 計之網路購物車系統,接受不特定人上網訂購如附表三編 號二⒊所示之色情光碟(從92年間開始經營)及如附表一 、附件一至四所示之盜版影音及遊戲光碟(從95年中開始 經營),或招募欲加盟遊戲備系列加盟站販賣盜版光碟之 下線,由柯俊一擔任加盟站長,從事販賣盜版光碟及處理 加盟下線意見之工作,並以每片盜版光碟新臺幣(下同) 10 元之代價抽取下線販賣盜版光碟佣金。另由綽號「土
土」之大陸地區成年女子負責整理每日網路訂單。郭正茂 於架設遊戲備系列加盟站期間內,陸續租用基隆市安樂區 ○○○街(下稱樂利三街工廠)、新北市蘆洲區(改制前 為臺北縣蘆洲市○○○街18號1樓(下稱重陽街工廠)、 新北市○○區○○路224巷16號7樓(下稱集賢路工廠)等 地作為擺設電腦主機、光碟燒錄設備、色情及盜版光碟母 片及重製色情、盜版光碟之處所,並以每月5萬元代價僱 用許書源,在樂利三街工廠重製如附表二編號⒊所示色情 光碟及如附表一、附件一至三所示之盜版光碟,另以每月 4 萬元至6萬元不等之代價僱用「邱玉禎」及鄭繼城(94 年6月間加入)、陳文彥(於95年6月9日加入)、林淑輝 (於93年間加入)等人,在重陽街工廠、集賢路工廠等地 重製上開色情光碟及如附表一、附件一至三所示之盜版光 碟並包裝後,交由不知情之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宅 配通公司)人員以色情光碟VCD每片30元、DVD每片50元、 遊戲光碟及電影光碟每片130元之方式代收貨款。嗣鄭繼 城於95年底離開燒錄工廠,於高雄住處負責取得色情光碟 母片及圖檔來源事宜,其至夢工廠網站(http://jpdvd. net/)抓取情色照片圖檔及訂購色情光碟母片後,以電子 郵件帳號「chichenchi@yahoo.com.tw」將情色照片圖檔 寄至郭正茂所有之「pro7_11@yahoo.com.tw」電子郵件帳 號,並將購得之色情光碟母片寄送上開工廠,再向陳文彥 每月請領1萬2千元之款項。嗣於97年6月4日應陳文彥之要 求,至集賢路工廠從事燒錄工作,而於翌日即為警搜索時 查獲。
(二)許書源復將自己所有彰化銀行蘆洲分行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提供與郭正茂使用,由郭正茂以 巴黎草莓名義與宅配通公司簽約,約定將代收貨款逕行匯 入上開帳戶內,另崔基豐、賴彥光(本院另行審結)可預 見將自己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與他人使用,恐遭 他人利用作為人頭匯款帳戶之用,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 融帳戶實施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分別於如附 表二所示之時間,提供其等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00000004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中華郵政大里郵局之 000-000000000000049(下稱大里郵局帳戶)之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與郭正茂使用,嗣郭正茂於取得崔基豐、 賴彥光之郵局、大里郵局帳戶後,旋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 間,持之以大綜郵購中心、凱威生物科技等名義與宅配通 公司簽約,約定將代收色情、盜版光碟貨款逕行匯入如崔 基豐、賴彥光所有之帳戶內;另王為晨(本院另行審結)
可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及宅配通公司帳戶 提供與他人使用,恐遭他人利用作為人頭匯款帳戶之用, 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幫助故意,將其設於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176 號帳戶(下稱富邦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以「王為晨 」名義與宅配通公司簽約之帳戶與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大哥」之某成年男子轉交與郭正茂使用,郭正 茂於收受富邦銀行及「王為晨」宅配通公司帳戶後,亦與 宅配通公司簽約,約定將代收色情、盜版光碟貨款逕行匯 入富邦銀行帳戶內,並定期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 內款項,分配與柯俊一及其下線分站長牟利。
(三)郭紫玲與郭正茂係姊弟關係,郭正茂前於93年間因製造猥 褻物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52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字 第9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95年3月2日經緝獲入監執行 ,96年1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5年間再因製造猥 褻物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45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03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 第3487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6年10月29日 入監執行,97年5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郭正茂於上 開入監執行期間,為能繼續經營網站,遂委由郭紫玲於95 年3月間起,接手擔任遊戲備份系列加盟站會計人員,負 責遊戲備份系列加盟站帳務及匯款與遊戲備份系列加盟站 之加盟站長之工作,並定期至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提領 宅配通公司所匯入販賣光碟款項,分配予柯俊一、洪明欽 、黃柏鈞、吳東宏等站長牟利,並負責支付上開燒錄工廠 陳文彥、林淑輝、鄭繼城等人之薪資。
(四)洪明欽則於96年10月間起,加入遊戲備份系列加盟站,成 為網站(ok-dvd.a-vbs.net、ok-game-a-vbs.net、my-dv d.a-vbs.net、my-game-a-vbs.net、link.a-bvs.net,下 稱ABS系列網站)之分站長,並掛上由郭正茂交付之網路 購物車系統,黃柏鈞、吳東宏並加盟成為其下線分站長, 接受不特定人上網訂購如附表三編號⒊所示色情光碟及如 附表一、附件一至四所示之盜版光碟。而黃柏鈞以經營販 賣色情光碟網站之名義,向其妻林迎潔借用其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 000號(下稱中國信託帳戶),林迎潔因誤認黃柏鈞僅經 營販賣色情光碟之網站,乃與黃柏鈞等人共同基於意圖販 賣而製造猥褻物品之犯意聯絡,提供中國信託帳戶存摺供
黃柏鈞取款之用,並與黃柏鈞共享販賣色情光碟所得。洪 明欽則每週代為計算林迎潔、吳東宏販賣色情及盜版光碟 所得後製成「球_宅配通對帳單.xls」、「東_宅配通對帳 單.xls」之excel檔案後,以gomygirl@gmail.com電子郵 件寄送至郭紫玲所使用帳號為annykuo3535@yahoo.com.tw 、黃柏鈞所使用帳號為gy786@hotmail.com、吳東宏所使 用帳號為gy88gy882004@yahoo.com.tw之免費電子郵件信 箱後,由郭紫玲依上開excel檔案結算內容,將林迎潔、 吳東販賣色情、盜版光碟所得分別匯入林迎潔上開中國信 託帳戶及吳東宏設於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 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帳戶)內 ,並直接支付現金予洪明欽。
(五)嗣於97年6月5日,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員警至如附 表三所示處所執行搜索,分別查扣如附表三所示物品,始 悉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暨迪士尼公司、華納兄 弟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公司、哥倫比亞公司、新線公司 、美商新力公司、派拉蒙公司、微軟公司、日商新力公司 、任天堂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列之:一、一人 犯數罪。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 所各別犯罪。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 偽證、贓物各罪之案件。追加起訴之目的乃為訴訟經濟。至 於是否相牽連之案件,應從起訴形式上觀察,非以審理結果 ,其中一部分被訴犯罪事實不能證明,為不得追加起訴之根 據,最高法院著有90年度臺上字第5899號裁判要旨可資查考 。查被告陳文彥、鄭繼城、林淑輝、洪明欽、郭紫玲、郭正 茂、柯俊一、許書源、王為晨等人因違反著作權法及商標法 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969號、17609 號、18242號、21648號)後繫屬本院(98年度訴字第30號) ,檢察官再認被告林迎潔、吳東宏所涉之違反著作權法、商 標法等案件與本院所受理之98年度訴字第30號案件為刑事訴 訟法第7條第2款所定之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而於第 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向本院追加起訴,並就被告賴彥光幫助 上開犯行部分併同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11786號、第117
87號、98年度偵緝字第567號),應屬合法,本院予以合併 審理及裁判,先予敘明。
二、查被告洪明欽之辯護人雖主張:證人即共同被告郭正茂、柯 俊一、許書源、鄭繼城、陳文彥、郭紫玲、崔基豐、王維晨 於警詢時所為之供述,屬傳聞證據,並無證據能力云云(見 98年度訴字第30號卷〈下稱本院卷〉一第228頁背面)。按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時所為之 陳述,屬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本無證據 能力,必須該陳述之重要待證事實部分,與審判中之陳述有 所不符,且警詢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狀況二要件,始例外 得適用同法第159條之2規定,認有證據能力。經查,本件證 人郭紫玲於審理時已具結作證,其證述與其於警詢中之陳述 大致相符,是證人郭紫玲於警詢之證述,並非證明事實存否 所必要,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規定的例外情形亦不相 符,是上開證人於警詢之證述,應無證據能力。至證人柯俊 一、許書源、鄭繼城、崔基豐、王維晨、陳文彥於警詢中之 證述,並非認定被告洪明欽犯罪之證據,爰不為是否具備證 據能力之判斷。另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但檢察官 、被告(除被告洪明欽外)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判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且當事人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 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 具有證據能力。
三、至本案其餘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文書 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 所取得。又各該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對 本院所提示引為本案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 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而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 明異議,經核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 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有罪部分:
訊據被告陳文彥、林淑輝、郭紫玲、崔基豐、林迎潔對於前 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而被告鄭繼城、洪明欽固供認有販 賣猥褻物品之犯行,惟均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及 偽造文書之犯行,被告鄭繼城辯稱:我在郭正茂底下做事的 時候,有分兩次時期,第一段時間我有幫他作寫A片的編號
,後來他什麼時候有作遊戲光碟我不知道,後來因為家庭因 素在被抓的前陣子才又去工廠工作,這次我只負責抓取A片 擷圖的工作,其餘我都沒有參與云云;被告洪明欽則辯稱: 我只有參與販賣猥褻光碟的部分,但並沒有參與製作猥褻光 碟部分,其餘部分我並沒有參與云云。被告吳東宏則矢口否 認上開所有犯行,辯稱:綽號「小徐」之大陸地區男子向我 借款50萬元,故匯到我戶頭內的款項係「小徐」還給我的欠 款云云。經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彥、林淑輝、郭紫玲、崔基 豐、林迎潔及共同被告郭正茂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二第186頁、第292頁、第296頁背面、本院卷一第2 93頁至背面),並據證人郭紫玲、陳文彥、林淑輝到庭證 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328至335頁、本院卷二第98至103 頁),核與微軟公司告訴代理人藍孟真,新力公司告訴代 理人施穎弘,任天堂公司告訴代理人徐宏昇,迪士尼公司 、華納兄弟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公司、哥倫比亞公司、 新線公司、美商新力公司、派拉蒙公司、微軟公司、日商 新力公司共同告訴代理人著作權保護基金會之何明達於警 詢時證述被告等人侵權之情節相符,且有告訴人微軟公司 之光碟檢驗報告(見刑案偵查卷㈡第414至429頁)、告訴 人任天堂公司所提出之鑑定意見書(見刑案偵查卷㈡第50 7至600頁)、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人員何 明達所製作之鑑識報告(見刑案偵查卷㈡第605、606頁 )、盜版之微軟公司光碟勘驗照片(見刑案偵查卷㈡第43 0至504頁)、盜版之日商新力公司光碟勘驗照片(見97 年度偵字第18242號卷第45至53頁)、盜版之任天堂公司 光碟勘驗照片(見刑案偵查卷㈡第532至546頁)、查獲現 場照片(見刑案偵查卷㈡第986至992頁)、本院於99年11 月18日所為之勘驗筆錄及照片(見98年度訴字第30號卷㈡ 第37至5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抽樣勘驗 光碟所拍攝之猥褻照片(見刑案偵查卷㈢第966至985頁) 、臺灣宅配通97年6月26日宅配通總(97年)字第005號函 暨附件(見刑案偵查卷㈢第815至834頁)、臺灣宅配通服 務合約書(見刑案偵查卷㈠第358至363頁)、遊戲備份站 、數位AV站網頁列印資料(見刑案偵查卷㈢第835-965頁 )、被告柯俊一核算遊戲備系列加盟站之站長獎金核算內 容列印資料(見97年度他字第4858號卷第9至59頁)、被 告鄭繼城之隨身碟內容及電子郵件帳戶chichengchi@yaho o.com.tw郵件內容列印資料(見刑案偵查卷㈠第237至280 頁、97年度他字第4858號卷一第259至271頁、第283至289
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十甲分行97年11月21日函所檢送 之吳東宏(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自96年至97 年7月間之交易明細表影本(見97年度偵字第18242號卷第 108至157頁)、被告郭紫玲之電子郵件信箱及隨身碟內容 列印資料(見刑案偵查卷㈠第185頁至224頁)、被告洪明 欽之電子郵件內容列印資料資料(見刑案偵查卷㈠第313 至323頁)、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9日 (97)港匯銀(總)字第4632號函暨檢附資料(見刑案偵 查卷㈢第745至800頁)、臺灣銀行城中分行97年7月11日 城中營字第09700025781號函暨檢附資料(見刑案偵查卷 ㈢第801至810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檢送被告陳 文彥96年1月2日至96年12月21日之交易明細表,及被告賴 彥光96年3月26日起至97年1月9日之交易明細表(刑案偵 查卷㈢第811至814頁)、美商微軟公司98年3月31日回函 暨(gy786@hotmail.com)帳號及申設資料及留存時間、 IP位置資料(見98年度他字第996號卷㈠第153至156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回覆 單暨附件(見98年度他字第996號卷㈠第101頁至148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7年11月21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751 2683號函及附件(見97年度偵字第18242號卷第123至157 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年2月8日中信銀第000000000 02246號函及附件(見98年度訴字第30號卷㈡第117至181 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96年7 月3日、96年7月10日、96年7月17日之存入憑證影本三紙 (見刑事偵查卷㈠第151至153頁)、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98年4月9日函及附件(見98年度他字 第996號卷㈡第2至8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8年12月22 日中信銀第0000 0000004626號函暨檢附資料(見98年度 訴字第30號卷㈠第239至29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8年 10月26日函暨檢附資料(見98年度訴字第30號卷一第164 至207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附卷可稽,及如 附表三編號一⒈至⒊、編號二⒈至⒖及⒘、編號三⒈至⒌ 所示之物扣案可佐。
(二)被告鄭繼城雖以前詞置辯,惟:
⒈被告鄭繼城於警詢時供承:「......我之前在燒錄工廠的 時間為94年大約在6月的時候,我有去工廠那幫忙作寫片 和包裝的工作,作了好幾個月......」、「(當時工廠在 何處?)我有接觸的工廠在蘆洲集賢路,還有蘆洲長安街 。......」、「(問:當時工廠有哪些人作業?)我接觸 到有福哥、林淑輝、邱玉禎」、「(問:你的薪資?)在
集賢那邊我大約作了半年,薪水是每個月新臺幣4萬5,我 幫大茂捉圖的部分薪水是每個月新臺幣1萬2,然後每月我 上夢工廠訂的A片,我計算訂了多少片、多少錢,我每個 月會向陳文彥請款,陳文彥會用匯款或現金給我,每個月 請款數千至萬元不等。」等語(見刑案偵查卷㈠第281 至 282頁),核與證人郭正茂於警詢中證稱:「(問:你經 營「遊戲備份加盟系列站」的分工為何?月薪?)我來主 導操作,......,陳文彥、林淑輝、鄭繼城負責燒錄、寄 送盜版光碟片工廠工作,三人的月薪是4萬元。鄭繼城負 責捉圖,捉完會上FTP丟給何國忠。...。」等語(見97年 度偵字第12969號卷第39至40頁)、證人陳文彥於警詢時 證稱:「(問:盜版燒錄工廠在何處?)我是95年6月9日 過完生日後上來臺北,當時的工廠地址在蘆洲市○○路的 巷子裡。去(96)年2、3月迄今廠址在:臺北縣蘆洲市○ ○街347巷1號1樓。」、「(問:在95年6月時,在蘆洲市 ○○路有何人與你一同燒錄?)當時工廠裡有鄭繼城、林 淑輝、我、邱玉禎,燒錄完成後裝箱貼完宅配單,我們裝 進小箱子裡......。」、「(問:96年2、3月搬到臺北縣 蘆洲市○○街347巷1號1樓有何人?)那時有鄭繼城、林 淑輝、我、邱玉禎......。」、「(問:鄭繼城、林淑輝 、你、邱玉禎如何分工?薪資如何?)在長安街時,我們 固定半夜(凌晨1、2點)會用FTP到指定網址把訂單捉下 來,然後我們進行燒錄。林淑輝、邱玉禎負責燒錄、鄭繼 城在高雄負責捉圖(訂夢工廠訂母片回來,把光碟封面捉 下來,還有把色情光碟內容截圖下來),......,最早是 鄭繼城介紹我到工廠作的,鄭繼城的月薪是新臺幣4萬、 林淑輝月薪新臺幣4萬、邱玉禎月薪新臺幣4萬,我們都是 領固定薪水,鄭繼城有講明薪水是4萬,我會向郭姐請款 交給他們,所以我很清楚他們的月薪狀況。」(見刑案偵 查卷㈠第290至292頁)等語,及證人林淑輝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我曾跟被告鄭繼城一起在新莊的燒錄工廠,一起從 事燒錄工作過一年,當時一起工作的還有被告陳文彥及一 名大陸籍女子,後來搬到蘆洲長安街,大約有一年沒有看 過被告鄭繼城等語(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30號卷二第99 至102頁背面)相符。綜上參互以觀,足認被告鄭繼城確 曾於光碟燒錄工廠參與燒錄光碟之工作一段時間,嗣後始 至高雄負責訂色情光碟之新片、抓圖之工作,其確有從事 燒錄盜版之色情光碟、影音光碟及遊戲光碟,殆無疑義。 ⒉被告鄭繼城於警詢中供稱:「問:說明你兼職作色情圖片 的工作內容?兼職薪資?)我有時要去一家夢工廠色情網
站(htt://jpdvd.net)訂片,還有把網路上已經作好的 圖片(20-40個色情光碟縮圖)捉下來,然後用電子郵件 帳號(chichengchi@yahoo.com. tw)寄給大茂(即郭正 茂)的電子郵件(pro7_11@yahoo.com.tw),交給大茂會 送到『遊戲備份加盟系列站』中,有時後也會用隨身碟儲 圖,阿文(即被告陳文彥)拿薪水給我的時候,我把隨身 碟順便給阿文交給大茂。每個月新臺幣1萬2仟元。」、「 (問:你兼職上述工作的期間?)從95年底開始迄今,已 經作了一年半。」、「(問:(你所謂阿文拿薪水給你的 方式?)現金交付,阿文會趁燒片工廠休假時每個月下高 雄看他妹,然後順便把薪水給我。」等語(見刑案偵查卷 ㈠第235至236頁),亦足認被告鄭繼城係於95年底即離開 燒錄工廠,另於高雄住處負責色情光碟母片及圖片來源工 作無訛。
⒊證人陳文彥雖於審理時證稱:被告鄭繼城於95年間介紹我 到集賢路作光碟燒烤,當時鄭繼城已經不做燒錄了,所以 他沒有在工廠內燒錄光碟,而且印象中當時還沒有開始燒 錄遊戲光碟。且在集賢路的時候還沒有燒錄遊戲光碟,是 後來移到長安街才有燒錄遊戲光碟。而被告鄭繼城他沒有 進入長安街的工廠從事燒錄工作云云(見本院卷一第332 至334頁)。惟查,證人陳文彥前於警詢中已證述於95年6 月起曾與被告鄭繼城在集賢路工廠一起從事燒錄工作,直 到96年2、3月始搬到長安街工廠等語。而證人郭正茂於警 詢中證述95年中即開始從事重製、販賣盜版影音、遊戲光 碟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2969號卷第5至7頁),佐以被 告鄭繼城亦自承於95年底始至高雄從事色情光碟處理等情 。以此參互以觀,被告鄭繼城確有於工廠從事盜版影音、 遊戲光碟之重製工作,殆無疑義。是證人陳文彥此部分之 證詞,與事實不符,尚難憑採。
⒋被告鄭繼城於警詢時亦供承:「(問:你是何時開始到蘆 洲工廠?)我是97年6月4日從高雄搭和欣客運到三重,大 約早上九點到,然後陳文彥叫我坐計程車到長安街的地址 ,大我就去敲門,林淑輝幫我開門,然後。我就開始工作 ,林淑輝教我一片一片寫光碟編號,放入棉套這些工作。 」等語(見刑案偵查卷㈠第232至233頁)。佐以該工廠於 97年6月5日被查獲包括色情光碟及盜版之影音及遊戲光碟 母片,被告鄭繼城既明知此為非法燒錄工廠,仍願意來此 負責燒錄工作,則對於其等非法重製者包含盜版之影音及 遊戲光碟乙節,自難委為不知。從而,被告鄭繼城係於97 年6月4日經被告陳文彥之要求,從高雄北上至臺北縣蘆洲
市○○街347巷1號1樓之燒錄工廠從事燒錄工作,應堪認 定。
⒌綜上,被告鄭繼城所為前揭犯行,應堪認定。其上開所辯 ,尚難採信。
(三)被告洪明欽雖以前詞置辯,惟:
⒈被告洪明欽於97年7月8日警詢筆錄時供承:郭正茂開了三 個網站給我,我的網址有ok-dvd.a-vbs.net、ok-game.a- vbs.net、my-dvd.a-vbs.net、my-game.a-vbs.net、還有 一個link.a-vbs.net系列的網址忘了,dvd系列是賣A片的 ,game系列是賣遊戲的等語(見刑案偵查卷㈠第310至312 頁背面),並據證人郭紫玲於審理時證稱:「(問:郭正 茂說他在九十五年三月二日入監服刑之前,你開始接管他 本件相關的光碟接受拷貝及買賣的業務,及相關的匯款等 業務,是否屬實?)我在前開期間內是幫郭正茂處理相關 匯款的業務。」、「(問:這三張匯款到林迎潔帳戶的單 據,你是在何種情形下處理的?(提示97他字第4858號卷 一第96-98頁)我依據小紅傳送到我電子信箱內的資料去 辦理匯款。」、「(問:小紅是否就是被告洪明欽?)是 的。」、「(問:所匯出款項的來源為何?)是由宅配通 匯入郭正茂指定的帳戶內,再由我從各該帳戶領款匯出。 」、「(問:各該分站的站長你見過面的有那些人?)小 紅也就是在庭的洪明欽,因為他是當面跟我拿現金的,其 他人我都沒有見過。」、「(問:洪明欽跟你以往接觸的 情形如何?)我接管郭正茂交代我匯款的開始,洪明欽會 將匯款的明細傳到我的信箱,小球、與東東是由我匯款給 他們,洪明欽我是當面給他現金。洪明欽先把統計出來的 宅配編號及金額整理傳送到我的信箱,我再根據他所統計 出來的數字,分別匯款給小球、東東,洪明欽則是自己會 打電話過來跟我約在民族東路418號我小弟的修車廠附近 ,當面交付款項給洪明欽。」、「(問:硬碟列印資料中 ,小紅匯款項目中的『GAME』等紀錄是指何種光碟?(提 示他字第4858號卷二第76頁正反面並告以要旨)光碟資料 中都是先記載項目,再往下總計金額,『GAME』從字面看 是指遊戲光碟。」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328至332頁) ,且觀諸卷附之被告洪明欽所使用之gomygi rl@gmail.com信箱之寄件備份資料夾之列印資料(見刑案 偵查卷㈠第314頁),可知被告洪明欽確約每週寄「週對 帳單」予「東東」、「小球」、「郭姐」等人,復參諸被 告郭紫玲於查獲時之隨身碟內訂單列印資料(見同上卷第 200至201頁),其中代表被告洪明欽之「小紅」、黃柏鈞
之「小球」及被告之吳東宏「東東」之資料,下訂分站確 有包含盜版影音及遊戲光碟、色情光碟等網址。況被告洪 明欽經營非法網站,對於自己及其下線網站內容包含盜版 遊戲及影音光碟乙節,自難委為不知。由此足認被告洪明 欽對於自己及下線之分站係在販賣盜版影音及遊戲光碟一 事,確屬知情,並實際經營。
⒉綜上,被告洪明欽加入遊戲備份系列加盟站,並擔任站長 ,其負責將自己及其下線分站長「東東」(即被告吳東宏 )、「小球」(即黃柏鈞)等人販賣盜版影音、遊戲光碟 及色情光碟宅配單明細資料結算後以電子郵件寄給被告郭 紫玲、吳東宏、黃柏鈞等人對帳,再由被告郭紫玲分配金 額,是被告洪明欽既有經營上開網站,並負責作帳後請款 ,足證其確有前揭犯行,殆無疑義。被告洪明欽所辯,亦 難憑信。
(四)被告吳東宏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吳東宏於96年間,擔任遊戲備份系列加盟站之分站長 ,接受不特定人上網訂購色情光碟及盜版影音、遊戲光碟 ,並由站長即被告洪明欽代為整理計算每週販賣之金額後 ,製作相關對帳單予共同被告郭紫玲,由被告郭紫玲根據 上開對帳單將被告吳東宏所販賣之色情、盜版光碟所得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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