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冼金滿 42歲民.
被 告 洪國才 50歲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冼金滿、洪國才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柒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冼金滿、洪國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本院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二人在台無固定之住居所,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並認為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4月18日將其收押。茲經法官訊問後,本院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本院仍認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