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原 告 洪茹玉
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律師
被 告 蔡文鍊
鄭游聰敏
游余瑞芳
游雅苓
游雅玫
游弘志
黃吉雄
被 告 王林立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滋林
被 告 陳葉梅英
戶)
吳淯霈
號3樓(戶)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 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就兩造共有,坐落於南投縣埔里鎮○里段○ ○○段第246、286、310等地號之土地請求以變賣方式而為 分割,依前揭規定,就上揭二筆土地之分割,自應由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